《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頒布
2009年1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了《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SJ/Z11388-2009)(以下簡稱“《通則》”)等6項行業標準,對貫徹《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將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鑒于部分電子信息產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鉛、汞、鎘、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防止含有這些物質或元素的產品由于超出環保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過度使用、使用不當、不正確的修理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外泄或突變、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便于電子信息產品環境事故發生后的責任劃分,促進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及時進入回收系統,進一步規范電子信息產品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發布了該《通則》,可有效指導企業更加科學、合理地確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 工信部人士強調,《通則》的性質是行業指導性技術文件,本身不作為判定企業標識環保使用期限正確與否的依據。但是,根據《通則》或其他方法確定并標識在相應產品上的環保使用期限,若超出產品的實際環保使用期限,則生產者或進口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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